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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加重不取用場地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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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t0506
時間:
2014-7-1 14:09
標題:
康文署加重不取用場地罰則
【本報新聞部報道】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就違反個人訂場及使用康樂體育設施條件,宣布新懲處安排,預訂場地人士由8月15日開始,若連續30日內兩次不取用場地,會被罰90日內不能預訂所有康體設施。另外,租用人士若違規轉讓或炒賣用場許可證,或非合資格人士濫用長者、學生或殘疾人士半價收費優惠,均可被罰取消預訂設施資格180日。
濫用優惠收費可停預訂180日
申訴專員公署2012年9月公布主動調查報告,批評康文署職員大多沒有核對租場人士身份,令「炒場」活動猖獗,建議倘發現有人違規轉讓場地,應禁止短期內再租場,而康文署昨日公布的新措施,回應申訴專員公署有關建議,康文署發言人表示,市民一向對康體設施需求殷切,新措施有助減少場地資源浪費和打擊濫用預訂場地的違規行為,呼籲市民若不欲預訂資格受影響,當知道未能如期使用已預訂設施時,應盡早取消預訂。
康文署宣布8月15日起,已預訂場地的個別人士,若連續30天內兩次不取用場地,會被罰90日內不能預訂所有康體設施。另外,任何租用人如被確定違規轉讓或炒賣用場許可證,可被罰暫時取消預訂設施資格達180日;如非合資格人士濫用長者、學生或殘疾人士半價優惠收費預訂場地,租用人亦可被罰暫停預訂設施的資格180日。
作者:
kit0506
時間:
2014-7-1 14:16
是不是只要一天租了兩節乒乓球場!
不論天氣問題(如三號風球、黃雨),
交通(地鐵塞車)以及
身體問題(生病或受傷)
一次忘了或來不及取消預訂,
就90天不能再租場!
作者:
乒乓在線
時間:
2014-7-1 14:21
罰啦罰啦
作者:
kit0506
時間:
2014-7-1 14:30
那能否一視同仁
申訴專員公署 或 康文處員工,
一個月内
不論什麼原因,
如需休假或遲到,(不能超過兩少時)
不能在上班前通知,
必須停工三個月,没有薪水!
作者:
tomcat
時間:
2014-7-1 14:36
曾經試過訂場后,有事不能到,
問訂場職員告知不可取消已訂場/設施.
最遲幾多天前要通知取消?
有冇錢退返?
可上網取消?還是親到體育館辦理?
作者:
tomcat
時間:
2014-7-1 14:40
除咗放蛇,你點知佢轉讓?!!
簽場后,有事走先,
作者:
Creamy
時間:
2014-7-1 14:46
其實康文署有冇諮詢過
作者:
kit0506
時間:
2014-7-1 16:58
如一個教練,只要忘了取場一次(兩小時)!
就要三個月失業!
如一個小朋友,三號風球怕危險,不能取場打球!
小朋友不懂取消場地!
又90天不能用康文署的場地!
作者:
kit0506
時間:
2014-7-1 20:44
8月15後,論壇的球局,乒超的比賽,球會的練習,會否越來越少?
作者:
bigfour
時間:
2014-7-3 08:47
作者:
kit0506
時間:
2014-7-4 21:31
已經1823投訴!
本人讚成提高罸則!
但如果只有一次機會[如那天租了二節,一次沒取場!(包括没帶證件簽場!)
90日不能租場大嚴!]
如那天三號風球將轉八號風球,你去不取場!
或
那天十二時剛下八號風球,三時你會不㑹取場!
或
如果那天真的忘了取場一次,就90天不能用署文處的設施!
如已實施一次(即兩節)没取場才發聲就遲!
祝各位能用署文處的設施!
作者:
(=^x^=)
時間:
2014-7-7 23:42
以后攪比賽更加困難
作者:
金擇魚
時間:
2014-7-7 23:59
簡直歪理,比左錢有權決定用唔用個埸,我唔舒服,唔記得,朋友唔得閒,大把原因用唔到個埸.
作者:
tomcat
時間:
2014-7-8 10:34
所有已取消的預訂將不獲發還已繳交的訂場費用。
http://www.lcsd.gov.hk/b5/ls_fac_improve.php
有何理據???!!
作者:
cheungwahlee
時間:
2014-7-8 10:43
政府的施政由此可以看到無比混乱,
不資助體育運動不特止,仲搞咁多無謂
規例出來令推動運動的团體困難重重。
作者:
kit0506
時間:
2014-7-8 12:11
當知道未能如期使用已預訂的設施時,應盡早取消預訂。
「康體通」用戶只須透過「康體通」網上預訂服務可便捷地取消預訂,
而仍未登記成為「康體通」用戶的租用人,則須於用場最少兩天前向訂場櫃枱提出取消預訂。所有已取消的預訂將不獲發還已繳交的訂場費用。
(如没有[康體通]的租用人及不太懂用電腦的人,必須有預知能力,兩天前到櫃枱取消預訂!)
預知能力包括身體狀態,天氣狀況,交通狀況!
不管會不會有危險!
作者:
newmancheung
時間:
2014-7-17 21:30
應該强制性罰款,重犯3次1年內不得再book場,對其他守規則的人有保障及較公平。
[
本帖最後由 newmancheung 於 2014-7-17 21: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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