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阿舜 於 2013-10-22 09:18 發表
咁即係如果足總訂左大球場比賽, 要足總主席親自去簽場;
康文署搞區賽, 要康文署署長親自去簽場;
學校訂左場俾校隊練波, 俾體育堂學生便用, 要校長親自去簽場....
如果只係得小團體先要負責人親自去簽場, 咁好唔 ...
增添場地使用者的壓力。
十分不便的安排。
原帖由 (=^x^=) 於 2013-10-22 06:24 發表
但我又好奇
若乒總比賽 或 康文署比賽,訂場的人都是秘書小姐或文職人員
她們是否也同樣要親身簽場,還是會大細超?大團体不用,我們這些小團体便要呢?
其实香港只有歌街一個,而打比賽咁多人,打波又咁多 ...
原帖由 (=^x^=) 於 2013-10-22 06:22 發表
昨天去歌街,聽聞稍后訂場又有新規則
1)簽場者必須15分鐘前才能簽場,早到唔比簽(以往我經常用齊屋企人訂場,然后一早去簽場)
2)無雞執(訂了場有時真的來不到,唯有執雞,我們無人抄塲)
3)便是團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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