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服從少數的分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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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三,新立法會開鑼頭一天,陳婉嫻議員提出關於設立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的動議辯論,但議案卻按分組投票的機制被否決。
對最低工資的設立,我在理論上有很多保留。例如我們憑什麼可以決定在市場外的工資水平?如果市場是自由開放又有競爭,在這以外以行政或法律方式釐定工資水平,便是既干預你情我願的合約關係,也不保證所定的工資水平反映實際客觀需求。
儘管如此,我對於通過立法會分組投票機制否決了陳婉嫻的動議,卻感到更加不滿。
事實上,在這次表決中,贊成的議員有38名,反對的只有18名,但基於議員提出的議案需要分別在直選和功能組別取得實質半數才可通過,因此,由於有16位功能組別議員反對,所以,我們的議會便只能多數服從少數,否決提案。
當然,少數服從多數,並不代表多數一定正確,少數一定錯誤。相反,有些擔心民粹主義的人士也許會慶幸我們有分組投票,因此能否決這個「錯誤」的最低工資議案。但分組投票在道理上最說不過去的地方,就是太過違反政治平等這民主原則。試問代表不到20萬選民的功能組別議員,憑什麼可以否決代表300多萬選民的分區直選的民意代表呢?
也許有人會說,美國立法,不也是要參眾兩院一起通過才生效嗎?參議院的代表也是不計實際人口比例,每個州都擁有兩席,這不也違反了絕對政治平等的原則嗎?
必須指出的是,沒有一套現實上的制度可百分百確保政治平等。另外,一定程度上的權力制衡,例如以兩院形式分享立法權,也有其可取的地方。但我們立法會中分組投票的規定,顯然並非為了達到權力制衡(例如行政立法權互相制約)的目的,而是要削弱立法會議員的創議能力,尤其是要削弱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民選議員的創議能力,這明顯是不公平的。
在公平的遊戲規則下,少數服從多數是可以服人的。但當遊戲規則並不公平,還要多數服從少數,這是什麼樣的制度呢?這又如何教人服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