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分齡比賽以「本區居住或就讀人士身分」優先報名安排
1. 為加強市民對地區的歸屬感,在主辦活動的地區居住或就讀人士,可用「本區居住或就讀人士身分」(下稱「本區人士身分」)報名參加地區分齡乒乓球、羽毛球、網球、游泳及田徑五類比賽項目。這類報名人士須填寫聲明書,才可享有優先報名�抽籤權。
2. 優先報名�抽籤權只可在同類比賽中用一次。在同一財政年度內(2009年即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只可用「本區人士身分」報名參加某一區的同類比賽。如獲列入中籤的正選或候補名單,即視作已享用優先抽籤權論。
3. 如已界定為享用了優先報名�抽籤權,不得於同一財政年度內再用「本區人士身分」報名參加其他分區的同類比賽,但可用「非本區人士身分」報名參加其他分區的同類比賽。
4. 就雙打項目而言,如兩名隊員都以「本區人士身分」報名,抽籤時會獲第一優先;如只有其中一人以「本區人士身分」報名,抽籤時會獲第二優先。至於接力項目,每隊須最少有半數參加者以「本區人士身分」報名,才可享有優先報名權。
5. 如發現參加者在同一財政年度內用「本區人士身分」重複報名並已列入中籤的正選或候補名單,其所有在同一財政年度用「本區人士身分」報名參賽的資格及比賽成績均會被取消,已繳交的報名費不會退還。雙打或接力項目隊伍的成績亦會一併取消。
6. 如用「本區人士身分」報名,在繳費時須出示印有其姓名的有效住址或就讀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本署核實身分;同時亦須提交該證明文件副本,供本署存檔,否則,本署有權取消其中籤的正選或候補資格並拒絕報名申請。
(一) 住址證明
i. 在最近三個月內由公用或商業機構或銀行發出的單據(例如差餉通知書、電費單、水費單、銀行月結單或電話繳費單等);
ii. 由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住址宣誓聲明;
iii. 銀行按揭供款單、租約或住戶證;或
iv. 學生手冊(未能出示學生手冊的學童,可出示上述第(i)至(iii)項印有家長姓名的文件,另加本身的出生證明書)。
(二) 就讀證明
有效的學生手冊或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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