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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天理,判罰過輕

本主題由 (=^x^=) 於 2023-10-31 03:37 移動

無天理,判罰過輕

女童被小巴輾斃司機判囚 (明報) 01月 29日 星期二 04:45PM

女童落小巴時被夾住身上衣物拖行,最終被輾斃,司機被判入獄4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不是一時錯失,而是出於自私及不顧他人生命安全,判被告入獄4個月。

事發時任職小巴司機的黃兆安(48歲),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 月8 日,

在九龍太子道西與基堤道交界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小巴,導致女童譚綺君死亡,黃獲准保釋。女童當日送院後不治。

【案件編號:KTCC38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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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ugustmoon 於 2008-1-29 23:50 發表
其實交通意外攪到要坐牢都已經係好重喇.
涉及小巴司機我就覺得過輕:@

唔想講咁明,我諗大家都知我指為何: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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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人命..........

就可以一個以是而非的籍口,並以四個月監禁來代替?

咁樣一名醉酒佬在地鐵唔覺意撞到個人落自動電梯,後果該人跌死是否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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