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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康文署場地教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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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康文署場地教球(收费)?

租康文署場地教球(收费), 是否可以?

[ 本帖最後由 mss430 於 2014-3-18 14: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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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偵查發現,有兒童體育機構以一兩千元,多次向康文署租用公眾運動場,舉辦收費的兒童運動會,每場動輒可能賺取近10萬元厚利;康文署證實,有關機構過去兩年租用該署旗下的公眾運動場,舉行最少8場運動會,但統統沒依照租場「使用條件」,向該署申報曾向外收費,也沒按規定攤分收益給康文署,令該署蒙在鼓裏。康文署正調查有關個案,並考慮暫停有關機構優先訂場資格。

徐潤容:「報名費」補貼支出

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此舉等同霸佔政府補貼的運動場地,牟取私利。事實上,根據康文署租用場地的「使用條件」,租用人必須事先獲得康文署批准,否則不能轉租他人,租用人須獲得康文署批准才可轉租,並把轉租的部分收益攤分給康文署。

舉辦有關兒童運動會的負責人反駁稱,收費只是「報名費」,用予補貼行政支出,非「入場費」。不過,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說法牽強,認為該機構涉嫌違反康文署租場條件,該署有權索償。

兩機構八辦運動會 收120至400元

本報接獲市民投訴,發現名為「恩格斯兒童康樂體育會」和「亞太兒童體藝協會」的機構,至少8次租用康文署運動場,舉辦收費的兒童運動會。經康文署證實,2012年至今,上述兩個機構租用公眾運動場舉辦至少8場運動會(見下表),但均無申報曾向入場者收費。記者翻查上述機構網站的報名表,發現每場陸運會參加人數介乎500至600人,每人收費120至400元,而網上報名紀錄顯示,幾乎場場爆滿。

記者發現,「恩格斯」是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至於「亞太兒童」只以商業註冊登記。然而,恩格斯的唯一股東兼董事名叫徐潤容;而亞太兒童的商業登記負責人,分別為徐潤容和徐的妻子。

徐潤容回覆本報查詢時稱,知悉租用康文署運動場需要申報是否有收費,但他認為之前收取的款項,只是「報名費」,用以支付員工薪水、添置獎杯、宣傳橫幅等行政費用,不屬於「活動收入」,因此毋須向康文署申報。

康文署調查 或停優先訂場資格

有體育學者稱,涉事機構以推廣運動名義作團體訂場,故一般會獲康文署授予優先訂場資格。康文署表示,機構若向觀眾收取入場費,要事先申請,並須向該署攤分兩成的活動收入,對於上述機構聲稱收取的只是「報名費」,該署會展開調查,並考慮暫停該機構優先訂場的資格。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收費名目並非關鍵,關鍵在於有否向人收費,一旦收了錢,即使名目各異,也改變不了收費的事實。

專家料純利可達9萬 議員質疑隱瞞

浸會大學體育系教授鍾伯光批評,利用政府補貼的公眾場地舉辦牟利商業活動,很可能是濫用公共場地。他根據有關陸運會場刊和參賽家長的現場觀察推算,平均每場運動會約有500名兒童參加,假設每人付費260元,一場運動會收入可達13萬元,相對於租用一個康文署運動場,場租約2000元,聘請約60名職員主持運動會,估計要花費3萬元人工,另要支付約8000元購買獎杯及宣傳橫幅等雜項開支,七除八扣,入袋純利隨時達9萬元,足足是康文署場租的45倍。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陳家洛了解事件後,懷疑有關機構可能涉及「故意隱瞞」,用政府補貼的場地去牟利,等同霸場,康文署應將之列入黑名單。同時他質疑康文署職員監督不力,任由他人「公場私用」,故將在立法會質詢政府跟進此事。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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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同教波好似唔係同一回事喎.
今次既事件係轉租, 以及以推廣運動名義作團體訂場,授予優先訂場資格
如果唔係以團體訂場授予優先訂場資格, 應該唔會有人投訴
http://www.lcsd.gov.hk/condition/b5/index.html
教波果位唔通唔會落場打波派波, 而只係用口教? 而且而家基本上好多都係學生自己book場

[ 本帖最後由 阿舜 於 2014-3-18 12: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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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康文署租用場地的「使用條件」,租用人必須事先獲得康文署批准,否則不能轉租他人,租用人須獲得康文署批准才可轉租,並把轉租的部分收益攤分給康文署。"

因為我無法找到這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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