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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樂 於 2013-6-28 01:16 發表
有時法庭既野係要比個社會一個信息,如果燒國旗都輕判,罰錢了事,咁個個都放底幾千蚊走去燒國旗咁中得了ga..而家好多所謂搞民主既人,一犯左法比警察拉左,就話政治檢控,其實燒國旗係咪真係無罪先..
而家連d學生畢業禮 ...
現在法庭正正給了一個信息, 只要你是愛X力, 只要口稱愛國, 就算傷人殺人亦可罰錢便了事
在現在的法律, 燒國旗是犯法的. 但公民抗命本意就是以和平, 非暴力的形式來突顯出某些法律的不合理性, 令人們作出思考.
現在大家已經意識到, 原來法庭對不愛國(非暴力)的判罰, 竟然比傷人殺人更加嚴重, 中間的矛盾實在值得思考.
演藝學院的畢業學生已經是成人, 在香港只要年滿十八歲便可進行投票, 他們進行政治訴求並無不當. 如果說他們選錯了地方進行政治訴求, 只可說是因為CY經常避開市民, 忘記了在小圈子選舉前承諾的經常落區聽市民訴求